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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49098?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法律解析>

  • 法條依據: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犯殺人未遂罪部分撤銷。

甲○○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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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7840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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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99266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刑法第328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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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76409?utm_medium=P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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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76412?utm_medium=P

<法律解析>
一、 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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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7545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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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6565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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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7420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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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62002?list=thumb

<法律解析>
一、不爭執事項:
(一)訴外人蔡○○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於104年7月22日上午駕駛系爭客貨車,搭載上訴人林○○、李○○及本件被害人黃○○沿系爭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蔡○○原應注意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倒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同日中午12時2分許行經系爭高速公路北向300.8公里處時,因錯過系爭高速公路水上系統交流道,竟貿然將系爭客貨車停在交流道出口附近,並於槽化線處逕自倒車駛入系爭高速公路外側車道,適有訴外人陳○○駕駛系爭聯結車,沿系爭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外側車道行駛,自後追撞蔡○○駕駛之系爭客貨車,致陳○○駕駛之系爭聯結車翻覆,使陳○○、黃○○均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腦重度鈍力損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均不治死亡;至上訴人李○○則受有右股骨幹骨折、右眼眶底閉鎖性骨折、雙側血胸、腦挫傷;而上訴人林○○則受有右側肱骨多節粉碎性骨折、合併橈神經損傷、頭部外傷、左上頜竇瘀血、右眼眶骨開放性骨折、顏面深部裂傷左結膜下出血、腹壁挫傷、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併微量血胸、右下肢挫擦傷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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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2843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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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2428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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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1000077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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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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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10000634-26010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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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67047?utm_medium=P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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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67052?utm_medium=P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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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67062?utm_medium=P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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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1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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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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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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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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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14248?from=udn-catehotnews_ch2

<法律解析>

一、法條依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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