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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165706?utm_medium=P

<法律解析>
一、 案例事實:

林姓男子為陽裕食品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前於民國104年9月間因製造漆彈而擅自排放橘色廢水進入鳳山溪,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同年9月8日進行稽查,並於105年1月19日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7萬元外,並命全部停工。林姓負責人無視停工命令,自105年2月3日(即收受前開裁處書之日)起至同年11月24日止接續在前開廠區2樓廠房製造漆彈,先後3次分別遭環保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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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91296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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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91326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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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6596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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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65403

<法律解析>
一、 案例事實:

(一) 羅姓婦人主張,她因與先生離婚,單獨扶養兩名幼子,並舉債2000餘萬元供兩名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含實習),因擔心兩名子女日後不願奉養,老年須依賴別人生活,因此與兩名子女簽訂協議書,預定扶養方式,約定兩名子女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以執業收入純利60%,按月攤還至5012萬元為止,藉以清償羅姓婦人對其等所支出之教育費用等開支,羅姓婦人兒子現既已取得牙醫師資格,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應依協議書給付2500萬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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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10099

<法律解析>
一、 案例事實:
官姓老太太前因罹有敗血性休克、褥瘡,伴有腦梗塞之腦動脈阻塞,於104年1月29日經送至醫院急診治療,嗣於同年2月26日出院,現因無法自理生活而安置在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官姓老太太現已高齡87歲,無謀生之能力,亦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官姓老太太之子女,對於官姓老太太均負有扶養義務,應分擔人官姓老太太所需之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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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90953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法律解析>
一、 案例事實:

顏姓男子或其配偶前以顏姓男子為被保險人,分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產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養老壽險、傷害保險、團體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以下合稱系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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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102002844-260402

<法律解析>
一、法條依據: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3項)違反前2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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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偉信報導】
台南市黃姓男子3年前酒駕遭攔查,他欲以5000元行賄員警被拒,竟惱羞成怒辱罵員警比畜生不如、沒有人性,最高法院認為黃男所為不該,考量他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依行賄罪將他判刑4月,酒駕及侮辱公務員各判刑7月、拘役25天,此部分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在2012年曾酒駕遭判刑6月、易科罰金確定,他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悔改,在2015年6月21日下午5點左右,在他位於台南市住處喝完啤酒,竟仍不顧公眾行車安全,騎乘機車上路,行經安南區鹽田路一帶,遇到警方路檢點。

黃男看到前方有員警,立即跳下機車改徒步行走,不過他的行為都遭員警蒐證,警攔下他要進行酒測,他立即從褲子口袋掏出5000元鈔票,塞給員警要對方放他一馬,但被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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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羅姓男子1997年結婚,3年多前發現妻疑似有婚外情,兩人當年離婚,他因而求助精神科,經診斷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等接受藥物控制,今年5月他向法院請求前妻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審酌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已過駁回。
羅妻開設美語補習班,因賴男的兒子就讀該補習班,羅妻與賴又是中部一所學校的前後任家長會長,兩家人因此熟識,羅發現妻與賴常以爬山名義相約出遊,舉止日趨曖昧,還在被告手機發現期曖昧言語。

判決書指出,賴也曾將羅妻從補習班接送到汽車旅館共處數小時,羅在2014年2月起遭妻要求離婚,他因不堪妻精神虐待,且深知已無力挽救破碎婚姻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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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台南高姓男子主張自己在去年2月晚間行經北安路時,因行經路面冒水坑洞摔車倒地,導致骨折、右眼視網膜破裂等傷害,須終生復健。他認為坑洞是自來水公司疏忽不察水管漏水所致,對台南市政府、自來水公司提起國賠告訴,求償351萬餘元。台南地院認為,高在事發近1個月後才向警方報案,無法證明他真的是因坑洞摔車,判他敗訴,仍可上訴。

高提告指出,他去年2月26日晚間7點多騎機車沿台南市北區公園路北駛至北安路,在北安路一段因行經路面冒水的坑洞摔車,導致右側肱骨骨折等傷。經送醫急救手術,仍有右肩關節攣縮及右眼視網膜破裂等,需長期復健治療或終身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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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與黃姓妻子經常爭吵,也面臨離婚問題,卻為留住妻子與2名幼子關在房間內持槍鬧自殺,高雄市警方獲報全副武裝趕往逮人,也通報社會局協助處理,檢方並聲押林男獲准。

高雄市警察局岡山分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赤崁派出所接獲黃女報案,指丈夫在家中持手槍揚言要自殺,並與2名幼子關在房間內,請求協助。

警方獲報不敢大意,員警持防彈盾牌全副武裝趕往現場監控,趁林男走出家門上前逮捕,並在屋內冰箱冷凍庫中查獲手槍一把和子彈2發。初步檢視手槍為BB槍,虛驚一場。

警方初步調查,黃女供稱丈夫因長期工作狀況不穩定,又常飲酒,造成情緒不穩定,夫妻因此經常爭吵,加上又談到離婚問題,丈夫在房內突然拿出手槍指著頭部揚言要自殺,再將2名子女一起關在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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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今晚跨年網路又出現「正妹出租」搶商機,不過得避免遇到騙子。顏姓男子不想孤單跨年,3年前涉嫌佯稱包下吳姓酒店小姐31日、元旦共2天全場,當時顏謊稱朋友急需用錢,但身上沒帶,向吳女借借2萬餘元應急,但錢拿到手後,顏就表示要回家拿錢回去,不料還沒跨年就逃逸無蹤,害吳女自墊2萬9000元給經紀公司,高雄地院依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判5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顏姓男子於網路認識吳女,得知她在酒店工作,2014年底傳Line表示要帶她一起跨年,並要買下吳女當年12月31日到2015年1月1日共2天的全場,吳女誤信顏付的出錢,自行墊給經紀公司2萬9000元的包場費,30日深夜10時許在台北市承德路某旅館與顏見面,再一起到吳女的住處過夜。

31日晚間8時許,顏謊稱朋友急需用錢,但身上沒帶,再向吳女借了2萬2000元應急,但錢拿到手後,顏就表示要回家拿錢回去,不料還沒跨年就逃逸無蹤,吳女才知道從頭到尾都是一場騙局,之後顏就避不見面。經過1年後,2016年3月下午5點多,吳女和朋友行經台北市太原路與長安西路口時,一眼認出顏姓男子,當場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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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凱渥林姓名模94年間收入99萬餘元,她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國稅局認定是僱傭關係,補徵稅款5萬餘元,法官認定執行業務所得,判決撤銷、重新課稅。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差多少」?律師陳志峰指出,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2.8萬元;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差了3倍多,收入愈高、差距愈大。
桃園地院調查,林姓名模當年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北區國稅局認定她與凱渥是僱傭關係,這是薪資所得,核定補徵稅額5萬餘元,名模打行政訴訟官司爭權益。
林姓名模主張和凱渥是經紀契約,並非僱傭關係,她以模特兒工作是靠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表演走秀活動所需的服裝、美妝、造型、交通等費用都要自行負擔,專業知識、體態訓練和表演訓練等也是自費打理,主張是執行業務所得。
法院審理時,北區國稅局表示,名模與凱渥的契約明定不得從事未經公司安排的演出或活動,並切實遵守公司的指示和要求,顯然雙方有業務從屬關係,屬於僱傭關係,主張核稅無誤。
法官以經紀契約中,雙方無指揮監督關係、名模無底薪及勞健保、無基本工資、退休金,也無例假日、基本工時等約定,不符僱傭關係要件,且財政部99年已將模特兒列為執行業務者,認定名模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判決撤銷原課稅、另依執行業務所得核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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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759號解釋:依公司法設立之公營事業中,除特定人員外,其他人員與其所屬公營事業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關係,因此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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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白錫鏗 ╱即時報導】

18歲青年「阿源」無照駕駛租來的自小客車,違規右轉撞傷漂亮的餐廳女經理「阿嬌」,致她臉部受傷,刑事部分依過失傷害罪將他判刑5月;民事部分她以臉頰留頭紅疤,影響她往後婚嫁及餐飲業服務,請求損害賠償,法官以「阿源」未成年,判決「阿源」的父親及他連帶賠償2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阿源」(化名)未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自用小客車,元月2日晚間,駕駛租賃自用小客車,在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1段230巷與黎明路1段交岔路口,欲自黎明路1段230巷右轉進入黎明路1段往楓和路方向行駛。

「阿源」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依地上標示之白色倒三角形讓路標誌,減速慢行或讓直行之幹道車先行,遽然自該巷道橫跨黎明路1段慢車道,直駛進入快車道上而右轉進入幹道即黎明路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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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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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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