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5條第項:「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被告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 邱○○則為鄧○○之前妻,有未成年之子鄧○○,被告與鄧○○現為夫妻關係。被告坦承因不滿告訴人邱○○向其夫要求扶養費,而以其夫所有之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傳送「你又找我老公幹麻、你有本事就找我啊、我知道你家、我會去拜訪你」之文字訊息予邱○○,及以LINE語音電話致電其稱「要殺了你」、「跟你同歸於盡」、「讓你的孩子沒有媽媽」之事實,惟邱○○表示他看到這些內容非常害怕,被告知道她家住哪裡,一個女人帶一個小孩,很害怕被告會對她和小孩不利,因為之前被告已經恐嚇過他一次,在該案偵查中被告還傳簡訊給他,當然非常害怕。
(二) 鄧○○於證稱於當日確曾與邱○○通話,邱○○質以「他剛才打電話給我,你沒在旁邊嗎?他說要殺我,你不知道嗎?」等語時,證人鄧○○則回以「你不是也傳給他很不好聽。」等語,未否認、反駁邱○○所言不實等情,顯見被告致電告訴人邱○○時確有以要殺了他等言詞恫嚇至明。
(三) 恐嚇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參酌被告前曾恐嚇邱○○只要找被告之夫要錢就要修理告訴人,及前開之事實,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判斷,被告所為確足以使邱○○心生畏懼,且足見被告發送前開LINE訊息及以LINE語音致電邱○○之用意,應係以將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其,使其心生畏懼而不再向其夫要求扶養費至明。是被告辯稱其無恐嚇之犯意,亦無足取。
(四) 審酌被告已有前案,卻不知悔改,再衡酌被告犯後未能真切反省,正視己非,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高職畢業、現為家庭主婦、育有一子未滿1 歲、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3815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台北律師
#屏東律師
#桃園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arrow
arrow

    蕭縈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