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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司機違停擋到垃圾車 衝撞清潔隊員被判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08432?from=udn-catelistnews_ch2&fbclid=IwAR3SBIsPTGjVnpeIuE0g7UqWKqxRaoOQUwf240HkBUf7HXuAJNoSwKThkm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黃○○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 告訴人於上開時間為環保局○○區○○分隊清潔隊員,並穿著清潔隊之制服及背心,復向黃○○表明為清潔隊員,為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運之職務請被告移車。
(二) 黃○○若欲駕駛計程車進入加油站或閃避告訴人之拍攝,僅需沿柏油路右轉行駛即可,然其駕駛計程車急往右切駛入人行道即告訴人所站立之處,且此時告訴人後方即為黃○○辯稱要閃避之水泥柱,後來於告訴人因其舉動往後退時,再度駕駛本案計程車往前即告訴人所在方向行駛,可徵黃○○確實有意駕駛本案計程車往告訴人所在方向衝撞。
(三) 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謂「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被告係於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上開強暴行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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