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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 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二)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三)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莊○○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 莊○○於民國108年3月30日,在位於臺中市KTV包廂內,因酒後與其女友發生衝突,西屯派出所警員李○○接獲通知前往現場支援,莊○○因酒醉情緒失控,明知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妨害公務犯意,接續對其辱罵:「幹你娘」、「你他媽的幹你娘」及「看三小」等穢語,足以貶損其之社會地位及人格尊嚴,同時並張嘴啃咬、撞擊,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其執行公務。經警依法對莊○○當場逮捕。
(二)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李○○、同時在場處理之員警楊○○等以及被告之女友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之職務報告、現場錄音等證據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 核被告莊○○所為,係犯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審酌被告本身亦為從事消防工作之公務員,則其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更當知應相互尊重,避免脫序行為,竟仍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為本案犯行,危害國家公權力之執行,並侵害公務員執法之尊嚴,所為殊無足取,應予嚴厲非難;惟念其係因親屬亡故後,在KTV酒醉失態,一時情緒失控所為,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其先前並無任何刑案科刑紀錄,素行良好,兼衡其專科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中簡字第 123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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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0208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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